狸猫得鼠活未食,戏局之地或前后。
猫欺鼠困纵不逐,岂防厥类怠其守。
花猫狡计伺狸怠,帖耳偷衔背之走。
家人莫究狸所得,只见花衔鼠在口。
予因窃觇见本末,却笑家人反能否。
主人养猫不知用,谬薄狸能服花厚。
花虽利鼠乃欺主,窃狸之功亦花丑。
人间颠倒常大此,利害于猫复何有。
作者
    强至,字几圣,钱塘(今杭州)人。乾兴元年(1022年)生。庆历五年(1045年),乡试第一,庆历六年(1046年)进士,皇佑二年(1050年)-皇祐三年(1051年)充泗州司理参军,至和二年(1055年)任浦江令、东阳、元城令。治平四年(1067年),韩琦聘为主管机宜文字,后在韩幕府六年。熙宁五年(1072年),召判户部勾院、群牧判官。熙宁九年(1076年),迁祠部郎中、三司户部判官。以疾卒于官,年五十五。其子强浚明收集其遗文,编《祠部集》四十卷,曾巩为之序,已佚。清代强汝询《求益斋文集》卷八《祠部公家传》有传。
简介
    【原题】:
    予家畜狸一日狸者获鼠未食而者私窃之以去家人不知以为鼠自花获也因感而作二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