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彊而治矣。

  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圣王既殁,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为国本,则大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

  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之和同以听令也。《泰誓》曰:“纣有臣亿万人,亦有亿万之心,武王有臣三千而一心,故纣以亿万之心亡,武王以一心存”。故有国之君,茍不能同人心,一国威,齐士义,通上之治,以为下法,则虽有广地众民,犹不能以为安也。君失其道,则大臣比权重,以相举于国,小臣必循利以相就也。故举国之士,以为亡党,行公道以为私惠。进则相推于君,退则相誉于民,各便其身,而忘社稷。以广其居,聚徒威群。上以蔽君,下以索民。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

  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擅国权以深索于民者,圣王之禁也。其身毋任于上者,圣王之禁也。

  进则受禄于君,退则藏禄于室,毋事治职,但力事属,私王官,私君事,去非其人而人私行者,圣王之禁也。

  修行则不以亲为本,治事则不以官为主,举毋能、进毋功者,圣王之禁也。

  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

  交于利通而获于贫穷,轻取于其民而重致于其君,削上以附下,枉法以求于民者,圣王之禁也。

  用不称其人,家富于其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者,圣王之禁也。

  拂世以为行,非上以为名,常反上之法制以成群于国者,圣王之禁也。

  饰于贫穷,而发于勤劳,权于贫贱,身无职事,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闲,议言为民者,圣王之禁也。

  壶士以为亡资,修田以为亡本,则生之养私不死然后失缫以深与上为市者。圣王之禁也。

  审饰小节以示民时言大事以动上远交以踰群,假爵以临朝者,圣王之禁也。

  卑身杂处隐行辟倚,侧入迎远,遁上而遁民者,圣王之禁也。

  诡俗异礼,大言法行,难其所为,而高自错者,圣王之禁也。

  守委闲居,博分以致众。勤身遂行,说人以货财。济人以买誉,其身甚静,而使人求者,圣王之禁也。

  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

  以朋党为友,以蔽恶为仁,以数变为智,以重敛为忠,以遂忿为勇者,圣王之禁也。

  固国之本,其身务往于上,深附于诸侯者,圣王之禁也。

  圣王之身,治世之时,德行必有所是,道义必有所明;故士莫敢诡俗异礼,以自见于国,莫敢布惠缓行,修上下之交,以和亲于民。故莫敢超等踰官,渔利苏功。以取顺其君。圣王之治民也,进则使无由得其所利,退则使无由避其所害,必使反乎安其位,乐其群,务其职,荣其名,而后止矣。故踰其官而离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职者,必使有耻;是故圣王之教民也,以仁错之,以耻使之,修其能,致其所成而止。故曰:“绝而定,静而治,安而尊,举错而不变者,圣王之道也。”

翻译注释

      法制不容私议,人们就不敢相互营私;刑杀不容宽赦,人们就不敢忽视为善;授爵赐禄的大权不假送于人,臣下就不会作乱于人君。这三事掌握在官府,就是“法”;推行到全国民众,就成其为俗。其他事情不用费力就可以安定国家了。
     
      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上面把制度公开,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如果国君立法不能统一,下面违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必然增多。这样人人都行其私理,不行上面法制而宣传个人的主张。所以,百姓与官法对立,大臣与君主争权,国家的危险,一定从这里开始。从前,圣王治理人民就不是这样,对于不执行君主公法的,一定给予惩处。这样做,用大量钱财和施惠来收揽人心的人,因整顿公法就自然纠正过来了。圣王既死,后继者就差多了。统治人民而不懂立君之道,并以此为立国的根本,大臣们拉拢下级而收买人心的,就一定多了;为君而不能审定立法的,并以此为下面的规范,百姓中自立私理而积极追求私利的,也一定多了。
     
      从前,圣王在考治人材的时候,不看重他的博学,但却希望他能与君主一致而听从君令。《泰誓》说:“殷纣王有臣亿万人,也有亿万条心;周武王有臣三千人,却只有一条心。”所以,纣王因亿万心而亡,武王因一心而存。因此,一国之君,如不能使人心归己,统一国家权威,统一士人意志,使上面的治理措施贯彻为下面的行为规范,那末,虽有广大的国土,众多的人民,还不能算是安全的。君主失道的时候,大臣就联合权势在国中互相抬举,小臣们也必然为私利而趋从他们。所以,他们便举用国士作为私党,利用公法谋取私利;在君前互相推崇,在民间互相吹捧;各图己便,忘掉国家,以扩大势力范围,结聚徒党,上以蒙蔽国君,下以搜刮百姓。这都是削弱君主破坏国家的作法。所以是国家的危险。
     
      破坏国家正道,改变国家常法,封赐与禄赏之事全随个人意志决定,是圣王所要禁止的。擅专国权以严重搜刮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不肯为朝廷任职作事,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在朝廷领受俸禄于君主,回家来积藏俸禄于私室,不干自己应办的公事,只努力发展部属,私用国家官吏,私决君主大事,排除不该排除的人而私自行事,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修德不以事亲为根本,办事不以奉公为主旨,举用无能的人,荐引无功之辈,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为国家结交人材当作自己的恩赐,推荐人材当作自己的功劳,任用人材又从中分取俸禄,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既结交权势,又收揽穷人;轻取于民而重求于君,削上就下,枉法收买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享用与本人身份不相称、家产超过爵位的等级,俸禄很少而资财很多,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干违背时代潮流的事情,靠非议君上来猎取名声,经常反对朝廷的法制,并以此结聚徒党于国内,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打扮成贫穷的样子,而不肯辛勤劳动,暂时安于贫贱,自身没有常业,自家没有恒产,活动于社会上下之间,而声称是为了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供养游士和修治武器作为自己的政治资本,豢养贼臣和私藏敢死之徒,然后强直不让而严重地与君主讨价争权,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注意修饰小节以显于人民,经常议论大事以打动国君,广泛结交以凌驾群僚,凭借自己的地位以控制朝政,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屈身于人群之中,暗行不正之事,潜入别国或接纳外奸,欺瞒君主又欺瞒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实行奇怪的俗和反常的礼节,语言夸大而行为骄傲,把自己所做过的事,说得非常难做,借此以抬高自己,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有积蓄而生活安逸,广施财物以收买民众,殷勤行事,顺从人意,用财货收买人心,用救济沽名钓誉,政治上稳坐不动而使人主动拥护,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行为邪僻而坚持不改,把奇谈怪论讲得头,头是道,办法错误而数量很多,支持邪恶而善于辩解,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以结纳朋党为友爱,以包庇罪恶为仁慈,以投机善变为有智,以横征暴敛为忠君,以发泄私忿为勇敢,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闭塞国家根本,努力蒙蔽国君,又密切勾结其它诸侯国,是圣王所要禁止的。
     
      作为圣王,处在治世的时候,讲德行必须立下正确标准,讲道义也必须有个明确准则。所以士人们不敢推行怪异的俗和反常的礼节在国内自我表现;也不敢布施小惠,缓行公法和修好上下以收揽民心;也不敢越级僭职,谋取功利以讨好于国君。圣王的治理人民,向上爬的总是要使他无法得利,推卸责任的总是要使他无法逃避惩罚。必须使人们回到安其职位、乐其同人、努力于职务、珍惜其名声的轨道上来,才算达到目的。所以,对于超越职权而脱离同事的人,应当使之受害;对于不胜任而失职的,必须使之受辱。因此,圣王的教育人民,就是用仁爱来保护,用惩罚来驱使,并提高他们的能力使之有所成就而后止。所以说:坚决而镇定,稳定而图治,安国而尊君,有所举措而不朝令夕改,这都是圣王的治世之道。

管子
    管子》基本上是稷下道家推尊管仲之作的集结。即以此为稷下之学的管子学派。《汉书·艺文志》将其列入子部道家类,《隋书·经籍志》列入法家类。《四库全书》将其列入子部法家类。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管子》,道家之言也。据中国日本学者统计《管子》全书几乎各篇都有《老子》的语言片段与哲学思想。内容博大精深,大约成书于春秋战国(前475~前221)至秦汉时期,汉初有86篇﹐今本实存76篇﹐其馀10篇仅存目录。包括儒家、法家、阴阳家、名家、兵家和农家的观点,其中以黄老道家著作最多,其次法家著作18篇,其余各家杂之,其中的法家思想是道家影响下的法家思维。 管子是我国古代重要的政治家、军事家、道法家。集中体现于《管子》一书。是书篇幅宏伟,内容复杂,思想丰富。如《牧民》、《形势》等篇讲霸政法术;《侈靡》、《治国》等篇论经济生产,此亦为《管子》精华,可谓齐国称霸的经济政策;《七法》、《兵法》等篇言兵法;《宙合》、《枢言》等篇谈哲学及阴阳五行等;其余如《大匡》、《小匡》、《戒》、《弟子职》、《封禅》等为杂说。《管子》是研究我国古代特别是先秦学术文化思想的重要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