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安野营 

  军行至午炊过再行时,主将同前营营将,并车步骑营将,各遣中军一员,同前哨行。至未时,主将领前项各官同响导驰高熟视,探其地形,或守平野,或据险塞,或进退便利之处,牲畜水草方便,形势可观者,立中军旗幡,举变令炮一声,发旗立表,吹摆队伍喇叭,各营接号,照表旗地方安营,如教场操同。营定,金鸣,喇叭止,看塘不收四高瞭望无事,将旗三磨三捲,不放,仍照场操号令。放樵汲饮者,发放如例。收完,如应打草,每军三人内,以二军步牵一马出打三马之草,一人在营看马,先传令抽兑停当,依令而出,一体数记如前。

  若出多入少,非被伤捕,必系逃走,或有暴病,该哨将官遣的当家丁、夜不收领令箭,出营觅之。若出少入多,非系错数,必有掳回士民,或夹来奸细,该管便当挨查。一面马兵将官拨远探马,每面二十匹,为四拨。每拨五名,各带灯笼一个,起火三枝,三眼铳一门,驼鼓一面,车将于每车通融,每拨一名备差,四面伏路拨完,俱候樵采饮马者各进毕,即赴中军请令箭,授夜号,谕令遇警,尚缓,放火箭三枝,铳一个,警急则放火箭三枝,铳三个。有警之面准放,无警之面不许轻放。俱出营毕,探马、摆塘马、架梁马望见探伏出讫,各回营至门取齐。请令箭开放,赴中军回话,一面禀放闭营炮三声,落旗吹打,封闭营门。

  第二。遇人畜 

  行营之间,行伍之间,与扎定营后,营盘四面,不拘昼夜,但有牲畜近营墙外者,不许轻易差人出外牵取,先报营将,听营将差夜不收由门放出取进。有人径至墙外,渐渐近前者,喝令远避。如系公差人员,喝令到门上候禀。但报营外有人,一面严行整备以待。若十步之内,喝之不退,又不报姓名,及言语不对者,夜间即开矢射之,甚则开铳打之。日间,差二人请令,由门出缚来送营将,报主将发落。

  第三。谨营壁 

  营盘不系有门之处,便是何人何官到彼,要行闯过者,定行拿住,决不许放过。放者容者,俱以军法重处,本车兵士,若要出入,亦要由门。若由车下车傍出入者,一体以军法重治。贼在三十里内,犯者军法,该管头目连坐捆打。

  第四。严营门 

  凡营门,每日夜该营内马、步将官轮发两百总把门,亲随家丁执营将蓝旗器械,每门十名。除朝暮吹打开门外,以后闭门时,必有令旗、令箭,方许开门。遇开门时,把门官军披执严阵以待。遇有公差人员到来,止于门外,先将书移可信之物收取,报到号旗下,中军官禀白主将,请令旗领入。其闭门之时,若无令旗、令箭,便是使臣、主将在外,亦须报到守营主将,得有令旗或令箭到门验明。先用小杖敲车三次,分付把门人谨慎。各应讫,大声命:“有令开门。”方才放入。如主将出营外,则必以一人代主将司令。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者,正此时耳。昔周亚夫细营,可为师鉴也。公差人员马匹,俱在营门外,单身进入。把门人与伊看马,马有疏失,把门人赔偿。除报警夜不收骑马径入外,主将入营,亦只乘马,从官以下,俱下马步入。

  第五。慎启放 

  各营放出放入,各由本营门内,其缨头、衣服、腰牌件件可辨。若别营之军误出营门者,故纵,把门官军俱以军法连坐。如能拿来,犯者军法施行,把门官军记功一次。

  第六。稽出营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捆打一百棍,游营示众。

  第七。恤病军 

  凡军下营讫,有病马、病人,俱送中军医治,不许遣在外营。

  第八。查军器 

  凡下营讫,车骑军火器械,各头目即逐队检校。如破绽损坏,即须修葺磨砺,如有弃遗,申上所由,即为案记,准法科决。

  第九。放厕所 

  凡白日登厕员役,由各营门将腰牌悬于门上,方准开门而出,毕即还应腰牌,取带回营。

  第十。革抽差 

  行营排阵间,将领敢于行伍中抽一人一骑者,军法从事。

  第十一。备火警 

  与敌对垒之时,军中失火,除救火人外,余皆严备各信地,以防飞火。若辄叫呼奔走,擅离队伍者,径听所在官司拿住斩首,及遗火放火烧军营盘者斩首。

  第十二。止扰害 

  扎营之处,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奸犯人妇,及将妇女入营者,军法从事。

  第十三。报机密 

  士众有闻自家变动,闻贼情消息,来报主将,不拘昼夜,即时引报,不得时刻迟滞,亦不许高声大叫,以惑人心,违者治以军法。

  第十四。治喧动 

  凡不拘昼夜,遇有贼警,各尽守信地,闭营听令。如有喧言乱走者,军法重治。

  第十五。戢透漏 

  漏泄军事乃夜号者斩。

  第十六。责交通 

  贼使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及擒获敌人与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彼中事宜。若违问及因而漏泄者,军法重治。

  第十七。惜水草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各将差人监守,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蹂。

  第十八。处夜解 

  每马军一旗,每车兵二车,各开厕坑一个于本地方,遇夜即于厕中大小解。天明吹打时,遇起行,则埋之。遇久住,则打扫,候开门送出营外远远弃之。夜间不许容一人出营解手。

  第十九。教夜巡 

  约黄昏以后,将发鼓时,鸣金吹角,擂鼓,举号登车。步骑俱举毕,发擂三通,各营断灭烟火,巡逻人赴台下跑听发放。发放:“官兵听着(齐应),夜巡谨慎(齐应),毋得懈惰(齐应),误了事军法不饶(齐应)。起去(齐应)。”

  放定更炮一个,吹喇叭一声,打鼓一下,各车以车梁代刁斗,各马兵以甲胄代刁斗,各敲九下,再鼓再敲,车营每车轮一人,火绳点明在手,马兵每队轮一人,各醒坐,一更交换,敲刁斗者即此人也,其余俱听休息。

  第二十。申夜号 

  每日暮时,主将先发夜号于各哨,各哨传知各兵。只是一字,随时定拟。凡兵是夜相遇,先问曰:“何来?”各曰:“某来。”便是同营人,夜间俱不许言名,言名者即行拿。便是本管参游主将,也要守住请令。就是本管将领,即面认已熟,须是取得自己标旗令旗到,方准送回。次早军士赴所犯本官处,扣头谢罪曰:“军令如此,小的冲撞。”将领曰:“我自犯令,足见尔奉法,今后正当如此,每人量赍谕回。”

  第二十一。辨巡箭 

  主将发箭传时,不拘何处。起箭过,于车上敲三下,彼车守更之人,接得即传。失误者军法重治,马兵守夜者,不传箭。临贼绝更者斩,无贼时止于捆打。合营内兵足三营,即轮将官一员总巡,各营中军、千总各轮一员各巡本哨,各司把总各轮一员巡本部,一司内各局百总轮一员巡本司,各局下旗总各轮一人巡本局,车正每总之车轮一人巡入车,巡法严于三更、四更、五更。

  第二十二。设灯火 

  大吹打毕,发放夜巡,即知其为明更也。每车悬灯一盏,马兵每旗悬灯一盏,务要高下合式,凡夜营俱照定过灯炬为号,各看灯笼遵依。各营视中营之灯,各千、把总视本营之灯,各队视本旗总之灯,各兵视本队总之灯,如视昼旗一般,违者俱比白昼军法加一等。如灯难认,各加记号在上,不许重。每去本营,分三十步,燃火一堆,庶我可望见贼来,贼不得测我也。燃火人,每一旗总拨一名,各请暗号。

  第二十三。备晦 

  遇风雨晦冥,是夜灯不可点,金鼓不相闻,各百总差的当二人,于各把总处,只听各把总传示的确号令遵守。把总差各二人于千总、营将处听令,千总、营将差人各二,紧随主将听调度。以口传的确为真,而必有令箭、令旗,或自用物件为信,其言方可听凭。传到暗号,务要恪遵。

  第二十四。下暗营 

  凡要下暗营,看闭门时不吹打,便知要下暗营。各营灯笼点起,用衣服盖藏于车内。中军先用令箭传营将得知,用两根蓝杆棍缚在一处,传起各队长挨传一遍。复转前哨第一队长,解去一根,交一把司总收查,仍传一根回令。又下暗营,众人俱知,候传长令箭一枝,各人收拾,立起听令。再传小短箭一枝,即挨哨密行,前有预差官军在彼,问他暗号,对着即听他调度。密密下营,即使下营差错,只许一人暗行低声扯改,不许开口大叫。违者斩首。

  第二十五。变明暗 

  如正下明营,倏然要改暗营,仍留明营者,看中军双灯摇点。各营灯火通点明亮,俟照前传暗箭,各将灯火盖藏,以便移营。照前下暗营,俟移营既毕,留的当好汉每一营五十名,将灯火各开,仍行传击梆鼓以示之。

  第二十六。诘来人 

  遇有人至,不许声问,只以一人向门问是何人,低声令到门前,坐在地上,即差一人报主将知。门上差二人由门隙出门,扭住问他端的,一人守他,一人转报听示。

  第二十七。重夜令 

  与贼对垒之时,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失火者斩。无故叫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惊者斩。即贼乘暗攻营,将士辄呼动者,亦斩。

  第二十八。出夜奇 

  夜中有贼犯大营,其远设奇伏等兵,各瞭贼与大营交战,即从后鸣鼓大叫以击贼后,乘得机便,必当克捷。而所屯处,预先于树林山石之底,缚大火把,或主将遣人设机械,临时烧起,庶使大营可辨兵贼,以夺贼气,以见伏兵之众也。

  第二十九。明再发 

  五更三点,掌号一通,擂鼓一通,各军举炊。发擂毕,掌二号,下号灯,车骑灯俱下,微明,升台放炮,升旗,吹打。各军马、步兵赴各营将处回话,营将、千、把总赴主将处回话,夜巡无事。如有事,营某处惊营、失火、绝更、有警之类,回话讫,掌号收伏路兵。发架梁、塘拨马毕,掌号笛聚官旗发放,或不吹号笛,听用旗号招聚毕。再掌号一通,举变令炮一声,吹哱啰,起身,再吹哱啰,上马。放开营炮三个,吹天鹅声三,呐喊三,点鼓开营起行。

练兵实纪

    练兵实纪》 是戚继光在蓟镇练兵时撰写。此书正集9卷,附杂集6卷。它和《纪效新书》称为戚氏兵书姐妹篇。九卷九篇共二百六十四条,具体篇目是:练伍法第一、练胆气第二、练耳目第三、练手足第四、练营阵第五(场操)、练营阵第六(行营)、练营阵第七(野营)、练营阵第八(战约)、练将第九。后附杂集六卷六篇:储练通论(上下篇)、将官到任宝鉴、登坛口授(李超、胡守仁辑)、军器解、车步骑营阵解。书前还冠有“凡例”即“分给教习次第”共十五条,记述了将、卒各自应学习的内容、标准,教材发放办法,督促学习的措施等。